201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青海省公路路政條例》,制定了超限運輸管理的相關條例,并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條例與卡車司機相關的內容,要點如下:
1.超過限運輸的車輛,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2.建立貨運駕駛人員誠信考核制度,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安裝合格的稱重和計量設備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建立重點貨運源頭單位信譽考核和貨運駕駛人員誠信考核制度,加強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和其他裝載現場的監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駐執法人員的方式,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安裝合格的稱重和計量設備,建立健全貨運車輛駕駛和放行崗位職責規定及責任追究制度。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車輛裝載及運行全過程監控,防止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
3.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置超限運輸勸返站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置有稱重檢測設備的超限運輸勸返站。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縣道、鄉道設置明顯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警示標志,在鄉道出入口或者主要節點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4.不配合公路路政監督檢查的承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超限運輸檢測應當堅持科學檢測、卸貨放行的原則。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進行超限運輸檢查時,應當確保公路安全和暢通。承運人應當配合,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
承運人不接受公路路政監督檢查強行通過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將車輛信息抄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5.公安機關在固定超限檢測站設立警務室,維護交通和治安秩序
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治理超限職責,與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治理超限工作機制,在固定超限檢測站設立警務室,維護固定超限檢測站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6.設置非現場執法監控查測設備,進行遠程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技治理超限工作,設置非現場執法監控查測設備,實施遠程監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聯合執法,運用網絡信息平臺,依據監控檢測記錄資料,依法處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違法行為。
7.貨運車輛接受超限檢測,需出示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
貨運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承運人應當出示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
8.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車輛上路,需要提前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進行申請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超過最高限值規定,車輛確需上路行駛的,應當事先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申請。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接到超限運輸申請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人員勘測通行路線。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9.運輸可分解物品的超限車輛上路,需卸去超限部分物品
經檢測屬于超限運輸可分解物品的車輛,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消除違法狀態,接受處理后,方可上路行駛。
承運人需要固定超限檢測站協助卸載或者保管貨物的,應當簽訂保管合同并支付勞務或者保管費用。收費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鼓勵有條件的卸貨場倉儲經營人對承運人無法自行保管、分流的卸載貨物提供倉儲保管服務。
10.超限運輸危險貨物車輛,需在具有安全卸載設施和條件的場所卸載
超限運輸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固定超限檢測站卸載,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及交通運輸等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引導至具有安全卸載設施和條件的場所卸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