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修改了30件地方性法規,廢止2件地方性法規(法規性決定),其中一項修改后的規定為:今后包括渣土車在內的任何車輛出現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的,最高將會被處以2萬元罰款。
修改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對車輛遺撒造成污染的處罰力度,據此,湖北擬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有關法律責任條款作出修改。原《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城市市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車身不整潔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第四十二條第七項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按照修改,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泄漏、遺撒及污染路面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