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版GB1589在2016年7月26日實施后,緊接著《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等治理政策也陸續發布。
對官方執行六軸車限重49噸等標準新規,不少卡友依然在觀望,因為大家都不知道這些治理政策落實到地方,又會是一個怎樣的光景。
就在大家忐忑地等待9月21日《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開始執行的時候。今日,有一則消息在卡友微信朋友圈炸開了鍋。消息稱,魯豫界、豫陜界、川陜界等八省交警路政,已開始實行新規,六軸車超過49噸,三噸內,每噸罰款300元,扣三分,超過3噸,罰款5000到30000元,駕駛本一次性扣12分,已有多車“中標”!
對此則消息的真偽,《中國卡車信息網》記者聯系轉發該條信息的朋友,在經過多方求證得知,該消息是來自天津龐大經銷商的反饋,“可能性非常大。”在記者就這件事,跟相關業內人士探討的時候,又有一條最新消息傳來,鄭州某物流公司箱高4.5米(從地面算起),被罰了3000元。
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還未實施之前,不知道這些開始執法部門的處罰依據源于何處,不過看配合文字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寫的是,該車超限運輸(超重)49噸,其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決定給予1、責令整改2、并處于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此,本網記者對以上處罰條例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原文。確實有相關處罰規定。
至于,鄭州某物流公司因為廂高4.5米被罰3000元的事件,如果以《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令作為處罰的依據,倒也符合處罰規定。拿《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做處罰依據也能說得通。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處罰條例
單從這兩件事來看,有些當地執法部門已經按照2016版GB1589標準定性車輛是否屬于超限運輸車輛,但是處罰依據是否依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并不能確定。
而對于從事公路貨運的朋友十分關切的,新規能否統一路政和交警兩大部門執法的標準?罰款是否依舊是路政和交警分開處罰?來自河北的某位交警表示,他們目前還未接到通知,但是據他推測,“應該兩個單位還不是一起處罰”。
而根據8月18日,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印發《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方案》,這項行動方案從2016年8月18日開始至2017年8月31日結束。具體分為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8月18日至9月20日)、重點整治階段(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和總結完善階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針對兩部門聯合執法分工問題,文件中是這樣表述的,專項行動期間,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依托超限檢測站,以三軸及以上貨車為重點,開展路面聯合執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揮引導車輛到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稱重。對經檢測確認違法超限超載的車輛,由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公路管理機構開具的稱重和卸載單,依法進行罰款、記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進行罰款、記分處罰時,應以附件所列標準計算超載比例。
如果在專項行動之后,交警和路政是否還是如此分工就不得而知了。現如今,標準統一了,執法也有望統一,最后,執法單位是否也能明確各自分工?厘清各自職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