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將于2月1日起正式實施,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新規下月起將實施
據介紹,2016年2月我省啟動新一輪集中治超工作,經過長達1年半的治理,路面通行狀況得到明顯改善。2017年8月,省交通廳委托第三方檢測調查機構對全省治超站點路段進行檢測,結果表明我省治超站點路段超限超載率已從集中治理前的29.7%下降到1%以內。
為加強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省交通運輸廳于2016年6月啟動《辦法》起草準備工作,2017年10月形成《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多次修改形成定稿后,《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正式通過,將于下月起正式實施。
對避站繞行車流動檢測
據介紹,在車輛源頭管控方面,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拼裝汽車或者擅自改裝汽車的行為;要求相關部門在辦理車輛檢驗業務時,對不符合要求的車輛不予注冊登記、不發放車輛營運證。在貨物源頭單位監管方面,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采砂場、采石場、建筑施工單位等貨物源頭單位進行嚴格監管,防止超限超載現象發生。
治超執法人員可以采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等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查。執法人員應當依托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開展治超工作;對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的車輛,可以采取流動檢測的方式進行檢查;在高速公路收費口安裝超限超載檢測設備,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明確了超限超載車輛的處理流程,對被查處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承運人卸載,消除違法狀態。
多次超限吊銷運營證
據介紹,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