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改革試點 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簡稱《意見》),提出10月在全國啟動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推動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的有關部署,鼓勵移動互聯網新業態發展,著力推進物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的重要措施。
無車承運人是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的道路貨運經營者。無車承運人具有資源整合能力強、品牌效應廣、網絡效應明顯等特點,利用互聯網手段和組織模式創新,有效促進了貨運市場的資源集約整合和行業規范發展,對于促進物流貨運行業的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當前無車承運人發展中面臨的經營資質、稅收征管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此次試點工作重點圍繞無車承運人在法規制度、標準規范等方面開展試點和探索,希望通過試點,逐步健全完善無車承運人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為無車承運人的發展營造有利的制度環境。與此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于今年3月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規定無車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為無車承運物流發展創造了必要的政策環境。
據悉,入選試點企業需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規模條件。試點企業應具有較強的貨源組織能力與貨運車輛整合能力,運輸經營組織化、集約化程度較高;二是信息化條件。試點企業應具備較為完善的互聯網物流信息平臺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能夠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對實際承運人的車輛運營情況進行全過程管理;三是安全運營條件。試點企業須具備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規范,具備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社會信譽;四是風險賠付條件。試點企業須具備較強的賠付能力,能夠承擔全程運輸風險。符合條件的企業經所在地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試點申請。
試點將重點圍繞“規范經營行為、強化信用建設、落實稅收政策、鼓勵模式創新、探索管理制度”五個方面開展相關工作。試點工作將按照“初選論證、企業實施、過程監管、總結評估”的步驟推進,試點期為一年,2016年10月啟動,2017年12月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