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日,交通運輸部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關于《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針對《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登陸網站(交通運輸部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發送電子郵件和郵寄信件等方式提交意見建議,意見反饋截止到2015年8月1日。
其中,《規定》要求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以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原則,重點對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檢測和評定周期、以及檢測機構如何執行等做了明確規定。具體為:
1.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規定
第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負責對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適時更新的全過程管理。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車輛(包括掛車)維護制度。
(一)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根據車輛類別、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結合國家有關標準、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參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 18344)、《壓縮天然氣營運車輛維護技術規范》(GB/T 27876)、《液化石油氣汽車維護、檢測技術規范》(JT/T 511)等相關標準、車輛維修手冊及車輛運用狀況確定。
從事二級維護作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可自行實施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
2.對車輛檢測和評定周期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自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應按下列周期和頻次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總質量12噸以上貨車(含汽車列車)自首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不滿36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36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3.對檢測評定具體執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并取得計量認證證書。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技術能力認定應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的規定,認定周期應與計量認證周期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要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做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并在報告單上標注結論。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托承擔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按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進行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出具統一式樣的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九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是依法成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其檢測和評定應客觀、公正、準確,并做到服務規范、競爭公平、收費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