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交通運輸發布了關于印發《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簡稱《目錄》)的通知 。《目錄》明確規定了設定了貨運車輛的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事項。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影響通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車貨總體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第七十六條第(五)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第三條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項: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團長注:幾軸車能拉多少噸,官方回答如下)
(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
(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
(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
(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第四十三條: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團長注:輕卡違規處罰標準)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團長注:頂格處罰為3萬元)
第四十七條:大件運輸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法超限運輸:(一)未經許可擅自行駛公路的;(二)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有關情況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許可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的;(四)未按許可的護送方案采取護送措施的。
多次違法超限的車輛、駕駛人和企業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六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指使、強令駕駛人超限運輸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在公路設卡、收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或者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強制拆除收費設施;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租賃、轉讓、偽造超限運輸證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三十八條: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申請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式樣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惡意干擾、破壞衛星定位的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