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河北邯鄲一輛裝載數十噸石子的重型貨車突然側翻,將一名15歲的女孩埋在了車下,好在小女孩最后無大礙,被成功救出。看到這樣的新聞,多數人和筆者一樣,第一反應是關心傷者安危。
但作為常年關注卡車和貨運行業的人,更對新聞報道中的這樣一段話氣憤不已:“經現場目擊者證實,一對老夫妻騎電動車橫穿馬路,滿載石子的大貨車為躲避突然橫穿馬路的電動車,司機猛打方向盤造成車輛側翻。”
筆者很久之前曾寫過一篇類似文章,討論的是電動車闖紅燈,與貨車相撞后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問題,當時得出的結論是:如果貨車司機無違章行為,那么電動車將負全責。這種評判標準是公平正義的彰顯,不再“誰弱誰有理”。
各色嚴重交通事故,公眾對貨車充滿敵意,躲之不及,然而因為貨車自身慣性大,緊急制動時格外容易側翻。
某些人是否想過,自己走路時,或騎著電動車,亦或駕駛私家車闖紅燈、隨意變道、橫沖直闖的交通違法行為,給大車司機財產及生命安全同樣帶了致命性傷害。
今天筆者和大家探討一下,面對不守規矩的人或車,發生事故后卡友應該怎樣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面前,行車記錄儀有多重要我們先看最近發生的這樣一個案例,5月27日,山東德州,一輛貨車突然失控側翻,貨物損失高達20多萬元。貨車司機說一輛小車越道了,他為了躲避,才發生了事故。但要知道法律面前,一家之言不足信。
為躲避前方障礙物而引發交通事故,同樣的情形下結局或許因一個小小的行車記錄儀而發生逆轉。
從法律層面來講,事故車輛所躲避的人或車是否擔責,一是要看人或車是否違規(強行變道、闖紅燈等),二是看事故是否由所躲避車輛所引起。
如果人或者車確有違規行為,且事故就是因貨車司機躲避他們造成,那么即便雙方沒有相撞,行人和車也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甚至要負主要責任。
今年2月13日,在京臺高速天津方向K34公里處,一輛小車從應急車道突然變道,貨車駕駛人為躲避向左急打方向,導致側翻。
民警通過調取監控錄像最終認定,低速行駛、強行變道的小客車確實是造成大貨車側翻的關鍵性因素,應該承擔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看到上述案例,卡友們是不是感覺很解氣。但要知道,在多數情況下,類似交通事故都是卡友自己認栽,主要是因為現場沒有充足證據,交警不會因卡友一家之言去判定他人或他車負有責任。
加上因為本身沒有直接碰撞,自知闖了禍的人或者司機肯定立馬溜之大吉,即便是車輛,也因為沒有產生直接碰撞,駕駛員可以裝傻充愣,也不用擔心自己有肇事逃逸的嫌疑。
如果在上述類似事故中,有可以使用的證據,比方說行車記錄儀、視頻監錄像、現場證人證言等,責任劃分就會發生根本性逆轉。
這正驗證了筆者剛才講到的一席話,在法律面前,行車記錄儀有多重要,卡友千萬不要小看這個小部件,有時候真能給你挽回幾十萬損失。
有了行車記錄儀,貨主因躲避行人導致側翻,筆者相信如果當事人離開現場,執法部門很難像重大刑事案件一樣全程搜捕,雖然當事人可能要負主要責任。
但如果是貨車因躲避社會車輛而發生側翻,交警還是很容易找到肇事車主的,卡友的責任將大幅減小。
▎攤上事,固定證據會改變卡友命運回到開篇筆者講到的15歲女孩被埋案例,這個案件所涉及的責任追究更多是賠償問題,但極端假設一下,如果小女孩不幸遇難,責任劃分對卡友帶來的影響恐怕是一輩子的事情。這不是筆者惡意推論,在現實生活中的確不乏這樣的案例。
2018年7月16日,河南鄭州,一小車駕駛員在直行道突然開始向左后掉頭,讓同方向行駛的豫A牌重型自卸貨車來不及躲避,猛拐彎造成車身側翻,直接壓在了小車身上,造成小車駕駛員當場死亡。
按照相關規定,交通事故當中造成一人死亡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觸犯刑法第133條涉嫌交通肇事罪。
如果事故發生地沒有監控裝置,卡友又拿不出躲避前方障礙物的證據,那么面臨的懲罰必定是“刑事拘留+經濟賠償+吊銷駕照”,對背負家庭負擔、以車謀生的人來講,這絕對是不能承受之重。
但如果坐實貨車因為躲避“騎電動車橫穿馬路的老夫妻”,即便找不到這對“肇事鴛鴦”,最起碼可以證明,卡友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可以免去刑事拘留和吊銷駕照的嚴厲處罰。
所以,不要小看一枚小小的行車記錄儀,它就好比保險,不是保你一路暢通的,是特殊情況下保你免受損失。
▎結束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司法本身評判標準來講,當卡友為避讓而側翻,如果沒有實實在在的證據,只能吃啞巴虧。
如果有,而且懂法律的卡友能夠有理有據的堅持自身合法訴求,對督促執法部門公正執法,挽回自身損失真的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