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友們天南地北的跑運輸,難免要遇到交警執法。司機違規了交警執法天經地義,但是如果是遇到了協警單獨執法,那么車主該不該“懟”協警,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呢?
協警是一個什么樣的群體?
協警一般叫輔警,為了彌補基層警力不足的現實,國家采取了社會招聘的方式,招聘了大量的輔警。
目前輔警雖是常規力量,充當了正規警察的職能,但在身份上沒有對等的執法權。所以從執法權的角度來講,輔警的執法權小于交警,不能等于交警。
協警有哪些權力?
按照法律,協警只能做一些輔助性的工作,如果從行政角度來說,協警只能在具體的取證,在一些行政執行過程中提供一些輔助的功能,絕對不能參與到具體的執法環節。協警既沒有執法權,也沒有處罰權。
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交通協管員承擔以下工作: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交通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
(三)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四)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五)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六)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接受群眾求助等任務。
司機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合不合法?
交警上路檢查以及行駛行政處罰,是法律授予的權力,而協警沒有這種權力。
所以不管是交警還是協警,都要根據自己的法律給予自己的授權而進行工作。比如說你上路執法,必須要明白讓管理相對人知道你是什么身份,所以當他不明白你的身份的時候,要求你出示證件是應該的,而且根據相關規范,交警或者是協警上路執法一定要攜帶證件而且要主動出示證件。
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著裝、警號不足以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這時候管理相對人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也是應該的。
協警不能單獨上路執法
市政府沒有權力授權協警執法
現在一些地方協警脫離交警單獨上路執法做法本身就是違規,這時候有的協警如果說,之所以會單獨上路執法這是市政府授權的。但是現實是市政府沒有權力授權協警執法,如果市政府授權協警單獨上路執法,就逾越了法律。
對處罰有異議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現實中如果發生協警單獨上路執法,或者對交警處罰有異議,認為執法程序違法,對誰在執法有異議,或者認為實體上有問題,比如證據不足,沒有事實依據做出處罰的,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解決。
一種是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就是可以向做出行政處罰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一種就是不提出復議直接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規范執法甚于行政復議
現實中因為申請復議和訴訟偏麻煩,車主即使對200元的罰款有異議,大多自認倒霉選擇放棄行政復議或訴訟。因此如果想減少不合理的執法,有效維護廣大車主的合法權益,這時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過程就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