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4日,中機中心發布了《關于調整汽車公告產品強制性檢驗項目的通知》,取消公告產品檢驗項目中第86項和第93項以及取消GB 21260-2007《汽車用前照燈清洗器》、GB 17258-2011《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GB 17259-2009《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GB 24160-2009《車用壓縮天然氣鋼質內膽環向纏繞氣瓶》四項依據標準。列了兩項《公告》依據標準——將GB 19755-2016《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測量方法》、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車結構要求》兩項國家強制性標準列為《公告》依據標準。新申報的汽車產品于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開始執行。
附件:
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
一、GB 19755-2016《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
標準中同一型式的判定按照GB18352相關規定進行,除此之外混合動力車型應保證下列參數相同:
混合動力汽車動力混合程度(微混、輕混、重混等);
混合動力汽車混合方式(并聯、串聯、混聯);
混合動力汽車是否具有純電動模式(純電動模式指具有純電動行駛模式手動選擇功能);
所采用的燃料和儲能裝置種類(如:全部采用磷酸鐵鋰蓄電池或燃料電池、汽油-磷酸鐵鋰蓄電池、超級電容器-磷酸鐵鋰蓄電池等);
動力蓄電池、超級電容器的正、負極主要材料、電解質主要成分;
動力電池組、超級電容器總成標稱容量及標稱電壓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燃料電池組標稱發電電流、標稱電壓、額定功率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均不大于1.2;
車載能源(包括動力電池、超級電容器、燃料電池等)的布置位置(頂置、前置、后置、底部等);
驅動電機類型(如:直流電動機、交流電動機等);
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應不超過1.2(如有多個驅動電機,則不同位置的每個電機均需滿足此項要求);
驅動電機的布置位置(前置、后置、輪邊、輪轂、雙電機等);
整車控制器型號及生產企業;
是否可外接充電。
二、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車結構要求》
車身結構相同、乘客區長相同或增加、車內高相同或增加、車內寬相同或增加(不包括內部突凹物,如頂燈、頂窗等);
車內座椅尺寸相同或減少;
座椅布置相同或有利于車內通道、引道和座椅空間增大的座位數量減少;
雙層城市客車的內部上下通道的位置、布置相同;
發動機布置位置相同(前置、中置、后置);
車輛用途相同(單層、雙層、鉸接低地板城市客車,單層、雙層、鉸接低入口城市客車)。
前輪罩間的通道寬相同或增加,后輪罩間的通道寬相同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