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午,重慶高速公路執法隊接到信息稱,G65渝湘高速白馬下道口,有一輛大件運輸車,其載重量為99噸,但申報的超限運輸通行證載重量則是94噸。雖實際超載5噸,但按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實際裝載重量超過通行證所核發的重量,通行證視為作廢。6軸及以上的車輛49噸為超限,超1噸以內不處罰。該車被執法隊員認定49噸,每1噸罰500元,罰款總額24500元。
據了解,這類車輛在公路局申報時,根據不同重量辦理,其費用不同,所以個別駕駛員就少報重量,而這樣一來,一旦超限運輸被查,罰款就更嚴重。
然而,根據2016年8月19日,交通運輸部頒布修訂后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以下簡稱《規定》),對于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是,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規定》中,明確指出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此后,2017年5月5日交通運輸部再次下發《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通知,強調規范處罰自由裁量權。公路管理機構在實施處罰時,要嚴格執行《規定》中的處罰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防止處罰隨意性。
對于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噸的,處以警告處罰,并在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對于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1噸的,從限定標準開始計算,每超過1噸罰款500元,未滿1噸的部分不予計算,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并在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例如牽引車驅動軸為雙軸的六軸汽車列車車貨總質量達到49噸未滿50噸的,處以警告處罰;達到50噸未滿51噸的,罰款500元;達到51噸未滿52噸的,罰款1000元,以此類推,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
如今,落實到地方,交通部出臺的處罰標準卻被地方執法部門變相加重,這執法的規范性又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