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中機中心發布《關于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有關項目核準文件的調整說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的要求,將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有關項目核準文件作了調整說明,其中,除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及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外的新建車輛生產企業的準入申請(這里面包括新建商用車、專用車生產準入申請)由省級政府核準,應隨附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批復。
原文如下:
關于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有關項目核準文件的調整說明
各車輛生產企業:
2016年12月12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有關汽車的投資項目核準調整為: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為貫徹落實《通知》要求,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同意,現將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有關項目核準文件的調整說明如下:
一、申報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的準入申請,應隨附國務院出具的項目核準批復;
二、申報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的準入申請,應隨附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核準批復;
三、除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及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外的新建車輛生產企業的準入申請,應隨附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