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工商總局下發《工商總局關于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的公告》。一石激起千層浪,備受爭議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終于有了突破。但在欣喜之余,也要理性研讀公告精神,作為汽車經銷商更要積極面對。
原文: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工商總局研究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現公告如下:
解讀:與此對應的是《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經2004年12月8日商務部第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品牌管理辦法》原來是由三家單位共同頒發,現在工商總局自己先跳了出來,單方面修改游戲規則。
原文:一、工商總局自2014年8月20日起,不再接收汽車供應商報送的備案材料。對已接收材料中符合備案條件的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名單,將在9月份最后一批備案名單中公布。
解讀:與此對應的是《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 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一 汽車總經銷商申請人將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二 汽車供應商將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這里最為玄妙的是關于總經銷商的設定“汽車總經銷商是指經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在境內建立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從事汽車分銷活動的企業。”“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須授權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也就是說,汽車生產企業完全可以自己授權自己的關聯公司或者直接投資設立子公司作為該品牌的總經銷商。而要想成為汽車品牌經銷商則必須獲得汽車供應商(總經銷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之后由汽車供應商(總經銷商)向工商總局備案。因此,即使是工商總局不再受理備案,也改變不了汽車供應商(總經銷商)品牌授權經營的模式。
原文:二、停止實施備案工作后,從事汽車品牌銷售的汽車經銷商(含總經銷商),按照工商登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汽車銷售”。根據工商總局公布的備案名單文件,已將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為“××品牌汽車銷售”的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可以申請變更登記為“汽車銷售”。
解讀:與此對應的是《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汽車供應商應當加強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的管理,規范銷售和售后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企業名單。對未經汽車品牌銷售授權或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不得提供汽車資源。”也就是說,即使未來汽車經銷商在許可經營項目申請時,統一登記為“汽車銷售”,但如果得不到汽車供應商(總經銷商)授權,前置審批就通不過,說白了就是無法注冊。即使現有經銷商將經營范圍變更為“汽車銷售”,但是經銷商仍然需要依賴汽車供應商(總經銷商)進行資源配置。這時候經銷商敢把“品牌”撤銷么?你要是撤了,廠家就可能不給你任何車輛去銷售,甚至授權到期后不予續簽。目前基本上品牌授權都是由汽車供應商(總經銷商)一年一簽。
原文: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強化對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管,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解讀:這個政策是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所依照的法律也是《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還是無法改變汽車供應商(總經銷商)對市場的壟斷性經營行為。
所以這個公告的出臺,其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尤其是各個汽車品牌在過去的十年之內基本上都已經完成了網絡布局,甚至都已經將網點下沉到三四線城市。新經銷商備案與否改變不了總經銷商把持絕對市場支配地位的現狀。唯一受益的可能是某些本來希望退網的經銷商,營業執照變更之后,可以名正言順地作為其他品牌授權經銷商的二級網點,尤其是可以銷售進口非中規車,免去了由于非中規車沒有總代理商而無法進行前置審批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