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聯合修訂印發《江蘇省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實施細則》(以下稱《細則》),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細則》的修訂和實施,旨在進一步規范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工作,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促進我省道路貨運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細則》重點明確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明確“一超四罰”執法主體。《細則》規定,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一超四罰”行政執法及監督管理,各級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實施行政處罰等工作。
明確“一超四罰”內容及嚴重情節。對違法超限運輸涉及的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以及有重型貨物裝載配載作業的運輸企業、港口、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等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細則》規定了具體的量罰情形和量罰標準。《細則》明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情節嚴重,是指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被責令停業整頓2次后,再次發生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或者1年內被吊銷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的30%,或者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
明確停業整頓相關要求。《細則》規定,作出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情節輕重,并結合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具體期限。《細則》規定,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期間,所屬營運車輛不得人為關閉動態監控系統;道路運輸企業在停業整頓期限屆滿前,應當提供停業整頓情況的書面報告;必要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對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況進行抽查。
明確執法工作規范要求。《細則》明確了實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過程中的執法管理系統信息處理、及時辦理、規范辦理的要求。信息處理方面,執法后3個工作日內,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要將相關信息錄入系統并分發,接收地執法機構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決定是否接收。及時辦理方面,收到違法信息可提醒企業防范風險,具備處罰情形應及時立案調查。規范辦理方面,作出吊銷證件等處罰前應告知聽證權利,責令停業需明確期限,確有證據應主動糾正錯誤處罰,未依法實施“一超四罰”造成嚴重后果將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