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違法超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俗稱“百噸王”,這樣的“巨無霸”上路,對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我們來看幾個案例。
2024年11月7日,江西貴溪。交警在422省道巡邏時,查獲兩輛超載貨車,其中周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車貨總重109.34噸,超限252.7%。經查,周某既是駕駛人,也是該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經營人。當日他從弋陽運載石子和石粉的混合料到貴溪,中途被巡邏交警查獲。交警進一步核查發現,周某此前曾因超載被處罰過。
2024年11月14日,周某某因涉嫌危險作業罪被貴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下一步,公安機關將對周某某危險作業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在陜西周至縣,2024年11月22日,一名多次超載運輸砂石超過100%、且車貨總重超過100噸的車主趙某,被周至縣人民法院判處觸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在遼寧錦州、營口,分別有貨運企業實際經營者、駕駛人因“危險作業罪”被判刑。
錦州:貨運企業實際經營者被判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24年以來,錦州某物流公司名下貨運車輛于2024年7月前有12次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被交管部門處罰。
2024年7月5日錦州市交通運輸局對該公司1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行為給予了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并下發了責令整改違法行為通知書。
但該企業拒不整改,公司實際經營者谷某某繼續指使司機駕駛貨運車輛違法裝載運輸,在7月9日至8月12日期間,5次因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被查獲,屬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整改但拒不執行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經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判決,谷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營口:貨車司機拒不整改屢屢超載被判刑
2023年8月10日,湯某駕駛遼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R***掛重型自卸半掛車裝載鐵粉后行駛至興城市時被交警查獲,車貨總質量105.48噸,被責令消除違法行為后予以處罰。
2024年8月3日,湯某駕駛遼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R****掛重型自卸半掛車裝載鐵粉后行駛至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地界時被交警查獲,車貨總質量114.98噸,被責令消除違法行為后予以處罰。
2024年10月24日,湯某駕駛遼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R****掛重型自卸半掛車裝載鐵粉后行駛至營口西市區營蓋路與國盛大街交叉路口處被交警和交通局工作人員查獲,車貨總質量111.61噸,被責令消除違法行為后予以處罰。
湯某曾因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被行政處罰后仍違法裝載,屬于被責令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經營口西市區人民法院判決,湯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交警提醒:貨車超載危害極大
◆ 貨車超載易引發交通事故:超載車輛長期處于超負荷運轉狀態,車輛制動、操作等安全性能較低,導致其躲避障礙物、變更車道等能力均降低,容易引發交通事故。此外,車輛超載越大,實際行駛速度越低,超載車輛與其他車輛速度差越大,在整個交通流中,速度差變大,事故發生的概率就越大。
◆ 貨車超載易降低車輛和公共設施使用壽命:貨車超載會使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發生改變,關鍵部件損耗嚴重,如車架變形、受力點斷裂、發動機負荷過大等,大大縮短車輛的使用壽命。除此之外,貨車超載還會嚴重破壞公路、橋梁等公共設施,給公路、橋梁結構帶來災難性的打擊。
◆ 貨車超載使事故中人員傷亡概率增大:相較于其他車輛而言,貨車屬于質量較大車輛,而貨車超載量越大,其總質量也就會變得越大,在此種情況下,如果超載貨車與比其質量小很多的車輛發生碰撞,結果就會大大增加較小車輛車內人員的傷亡風險。
法律法規科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 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交辦運〔2023〕52 號)
第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按規定進行備案從事經營活動,或超出許可(備案)事項和有效期經營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內)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裝備、設施設備等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和車輛存在長期“三超一疲勞”(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或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存在一次計10分及以上誠信考核計分情形且未嚴肅處理仍繼續安排上崗作業的;
(四)經營地或運營線路途經地已發布臺風橙色及以上預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霧、沙塵暴、大風、道路結冰紅色預警,或地質災害氣象風險紅色預警等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時,未執行政府部門停運指令或企業應急預案要求仍擅自安排運輸作業的;
(五)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五條 道路普通貨運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所屬貨運車輛故意夾帶危險貨物或違規運輸禁運、限運物品,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的;
(二)所屬貨運車輛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