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條件》最新修訂版本即將發布。目前工信部正在征求意見。
據中國卡車信息網了解,該標準整合了GB 20300-2018《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1668-200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和GB 36220-2018《運油車輛和加油車輛安全技術條件》三項強制性標準,將現有的關于結構、性能、安全裝置及特殊設備等要求進行整合完善,同時補充特定類型車輛的技術要求,改動不小。
此標準發布實施后,GB 20300-2018《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1668-200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和GB 36220-2018《運油車輛和加油車輛安全技術條件》作廢。
以下是中國卡車信息網整理出來的要點,幫助各位讀者快速抓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的重點。
一、適用車型范圍
適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N類車輛、O類半掛車、鉸接列車。不包括全掛汽車列車、中置軸列車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只能為半掛車、半掛牽引車及單體貨車,不能使用其他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二、標準主要變化
——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具備限速功能或配備限速裝置;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車軸不可提升;
——危險貨物運輸半掛牽引車后軸(非轉向軸)、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后軸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應裝備空氣懸架;
——增加了“應裝備單燃油箱,且單燃油箱的容積應小于或等于400L”的要求;
——不允許雙油箱,防止中間連接管路發生斷裂;
——不再允許發動機排氣管位于貨廂或罐體下方,排氣火花熄滅器仍要求加裝;
——半掛牽引車及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安裝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ESC);
——要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使用單胎的車輪應安裝輪胎氣壓監測系統,降低單側輪胎爆胎的概率;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裝用子午線輪胎,不應使用翻新輪胎;
——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安裝符合GB/T 26773規定的車道偏離報警系統。總質量大于或等于7500kg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安裝符合GB/T 38186規定的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S),半掛牽引車和EX/Ⅱ、EX/Ⅲ型車除外;
——增加車用起重尾板條款;
——標志標識不得被遮擋條款,對 GB 7258 的要求進行了提高,要求有關標志標識不得被遮擋;
——明確和細化了需配備的應急設施,同時要求對放置應急設施的位置予以標識。明確了需要配備哪些用品和器材,便于車輛生產企業進行產品的開發,確保有合適的位置和空間放置;
——對車輛用導線應滿足的標準進行了明確,包括傳統內燃機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用導線的有關標準;
——對車輛用導線應滿足的標準進行了明確,包括傳統內燃機動力汽車和純電動汽車用導線的有關標準;
——要求電源總開關開閉過程中不應產生短路或火花;
——刪除了“開關的安裝位置應盡量靠近蓄電池”;
——增加了“在車輛的正常使用條件下不應發生起火或短路”的要求;
——增加了內飾材料的阻燃性能級別要求,增加了對發動機艙的隔音隔熱材料、聯接隔熱材料附件的防火要求;
——刪除了GB 21668-2008第4.4.1.2條中“若駕駛室由易燃材料制成,則應在駕駛室后部設置一與貨廂同寬的金屬保護板。”部分;
——不允許駕駛室由易燃材料制成;
——刪除了“貨裝置與駕駛室后壁間距不得小于150mm。”;
——增加了便攜式滅火器的數量及容量要求,滅火器數量與車輛的總質量有關;
——燃燒加熱器不是必須安裝,安裝了燃燒加熱器要滿足加熱器“不會引起爆炸性環境點燃”和“對載貨區域內的加熱溫度應小于或等于 50°C”的要求;
——增加了配備電控制動系統EBS的要求;
——增加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反光帶粘貼要求;
——安全標示牌增加了危險貨物危險性和托運人信息;
——規定了限速標識的圖樣和粘貼要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限速為80km/h,并要求粘貼限速標識;ADR和ECE R105要求限速為90km/h,不要求粘貼限速標識;
——禁止爆炸品運輸車輛使用電渦流緩速器;
——要求“燃燒加熱器只能用于加熱乘員艙或發動機;
——對發動機相對于載貨區域的位置提出了要求;
——增加了車身材料要求條款。車輛車廂所用的材料不應與貨物發生反應,避免給貨物安全及運輸安全帶來重大影響。
——增加了車廂開口可關閉的條款,強調 EX/Ⅱ和EX/Ⅲ車輛的開口應能夠被封閉;
——增加了貨廂內部的電氣裝置IP防護等級的要求;
——增加了阻燃隔熱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要求和厚度要求,進一步明確填充的阻燃隔熱材料具體指標;
——增加了EX/Ⅲ型車輛的貨廂內貨物承載面必須是連續水平的要求;
——加嚴了罐體后部安全距離。最大總質量小于7500kg和運輸GB 6944中規定的冷凍液化氣體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大于或等于150mm;最大總質量大于或等于7500kg的其他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大于或等于300mm;
——運輸低溫液體等介質為主的AT型車輛無需進一步增加“安全距離”;
——用于運輸GB 6944規定的第2.2項和第9類貨物可以使用純電動汽車運輸;
——ADR和ECE R105允許所有AT類型車輛可以使用電力驅動系統(純電動和油電混合動力系統)......
三、執行時間
對新申請型式批準的車型自標準實施之日起開始實施,對已獲得型式批準的車型自實施之日起第7個月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