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工信部裝備工業一司發布了《公開征求對<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以下為政策原文:
為規范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推動汽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組織編制了《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3月1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注明“《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013726。
附件: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
2021年2月7日
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是指取得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委托企業”),僅生產二類汽車底盤,委托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受托企業”)按照委托企業的產品型號、技術參數及出廠檢驗要求,生產、加裝上裝,完成完整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制造的生產組織方式。
貨車,是指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的汽車。
二類汽車底盤,是指包括駕駛室、動力系統、傳動系統、行駛系統、轉向系統和制動系統等部分,通過安裝上裝就可以形成完整車輛的非完整車輛。
第三條 本細則僅適用于平板(含欄板)、倉柵、廂式、自卸等四類貨車產品,不包括具有專門裝置和結構、載運特定類別物品的其他運輸類專用車產品,作業類專用車產品以及多用途貨車產品。
第四條 委托企業是上裝委托加裝車輛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的責任主體。委托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上裝委托加裝車輛產品實施質量控制和生產一致性管理,保證上裝委托加裝車輛產品的參數與許可參數一致。委托企業對上裝委托加裝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實施備案管理。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 申請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備案的,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以下簡稱“委托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委托企業應信用良好,并為非特別公示企業。
(二)委托企業生產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應當未出現過因安全質量等問題被國務院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省級政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記錄。
(三)委托企業應建立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產品可追溯體系、生產一致性保證、產品質量及售后服務責任劃分等內容。
(四)受托企業應為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企業。
(五)委托雙方應簽訂上裝委托加裝協議。
第七條 申請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備案的,委托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上裝委托加裝申請書(樣式見附件)。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備案申請后,應當及時辦理,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備案的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予以公布。
第九條 受托企業變更名稱和生產地址時,委托企業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更新相關備案信息。
受托企業不得將上裝委托加裝事項再轉委其他企業。
第三章 特別規定
第十條 申請采取上裝委托加裝方式生產的產品準入時,委托企業應當注明采用上裝委托加裝方式生產,并標注相應的受托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等信息。
第十一條 委托企業應當對上裝委托加裝產品實施出廠檢驗工作。對于具備條件的受托企業,允許委托企業授權其開展上裝委托加裝產品出廠檢驗工作。
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應當保留書面授權資料。
第十二條 上裝委托加裝產品應采用委托企業的合格證樣式,其出廠合格證明應標示上裝委托加裝方式生產,并在相應信息欄填寫受托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等信息。
委托雙方均應遵守合格證管理相關規定。出廠合格證由委托企業配發,并經由委托企業合格證申報端口統一上傳。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上裝委托加裝車輛產品出現安全質量等嚴重問題時,委托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應立即停止受托企業相關產品生產,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委托雙方持續滿足委托生產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委托雙方自愿解除上裝委托加裝關系的,委托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予以辦理,并及時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當委托企業不能滿足第六條有關條件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移出上裝委托加裝備案信息。
委托生產的車輛產品不能滿足相關標準和生產一致性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委托企業的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將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更新。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