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治理公路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一、為啥要修訂?
2017年11月以來,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督促指導各地交通運輸和公安交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以下簡稱173號文件),大力推動治超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不斷規范治超檢查和處罰,全國公路貨車超限超載現象得到有力遏制,多頭執法、重復罰款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公路治超執法形象明顯改善。但在聯合執法推進過程中,少數地區還存在工作權責不明晰、協作機制不健全、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問題,影響了治超聯合執法工作效果。為貫徹《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要求,推動173號文件進一步落實,破解各地在治超聯合執法執行過程中積累的問題和困難,不斷提高聯合執法效能,擬聯合印發《通知》。
二、新政策總體思路
(一)實施一個“聯網管理”。通過加快推進治超系統和公安交管系統聯網對接,實現治超聯合執法業務全面聯網管理和線上辦理,破解信息共享不充分、執法流程不規范等問題,推動規范執法,提高聯合執法效能。
(二)實施兩個“相互監督”。通過交通運輸、公安部門相互監督電子抓拍、處罰記分、源頭監管、聯動管理等落實情況,推動治超聯合執法工作落實到位。
(三)開展兩個“專項行動”。組織開展嚴打“百噸王”和跨區域、跨部門“異地聯合檢查”兩個專項行動,降低貨車嚴重違法超限超載安全事故風險。
(四)推動六個“全面落實”。力爭通過2年左右的努力,推動定點和流動聯合執法模式、聯合執法工作流程、超限超載認定標準、處罰記分、源頭監管和聯動治超工作基本落實到位。
三、主要內容
《通知》以優化營商環境、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以提高聯合執法效能、遏制違法超限超載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提出了7個方面、16項具體任務。
(一)關于定點聯合執法。對公路超限檢測站標準化建設、聯合執法工作模式、聯合執法工作流程、嚴格依法實施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關于流動聯合執法。規范了流動聯合執法模式,明確了流動聯合執法重點部位。各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健全協作機制,不定期聯合開展流動檢測。
(三)關于高速公路入口聯合執法。提出了高速公路入口不停車稱重檢測要求,嚴肅查處擅自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和駁載等行為。
(四)關于重點貨運源頭監管。提出了加快推進重點貨運源頭清單管理,加快推動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安裝稱重檢測設備,健全完善貨運源頭聯合倒查機制,從源頭遏制違法超限超載運輸。
(五)關于聯網管理。提出了建立完善治超業務協同辦理機制,加快推進聯網建設,實現治超系統與公安交管系統互聯互通和協同辦理。
(六)關于聯動管理和信用治理。明確了嚴格實施聯動管理和強化信用治理的有關要求,公安部門匯總違法超限超載信息,推送給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實施處理。
(七)關于聯合執法專項行動。提出開展“百噸王”專項治理行動和異地聯合檢查專項行動,推動提升聯合執法效能。
以下為《通知》全文: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
治理公路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
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2017年以來,各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積極探索推進公路治超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建設,全國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現象得到有力遏制,多頭執法、重復罰款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治超執法形象明顯改善,治超服務水平不斷提升。但在部分地區還存在著工作權責不明晰、協作機制不健全、執法流程不規范、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治超執法行為,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治超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定點聯合執法
(一)加快推進超限檢測站標準化建設。統籌規劃、科學設置或優化公路超限檢測站布局,原則上每個縣級行政區域至少設置一個公路超限檢測站,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貨車流量小的地區,可適當放寬設置要求。(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安部門配合,2021年6月底前完成報批) 在超限檢測站前方設置貨車檢測通道和交通標志,安裝電子抓拍系統,引導貨車按序進站接受檢測(市、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2021年9月底完成),并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市、縣級公安部門負責,2021年12月底完成);按照全國統一要求,實施超限檢測站標準化建設或改造,具備不停車稱重檢測和全業務上線辦理條件。(市、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安部門配合,2021年12月底完成)
(二)優化聯合執法工作模式。結合實踐情況,優化本區域超限檢測站聯合執法模式,公示聯合執法清單,接受社會監督。(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負責,2021年6月底前完成) 實行駐站聯合執法的,要共同商定駐站警力配置、勤務安排等事宜,公示聯合執法人員相關信息,做好簽到、移交等工作臺賬記錄。未實行駐站聯合執法的,要共同建立通知、出勤、處理、反饋等協作機制,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稱重檢測和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并通知公安部門及時到站依法處理。(市、縣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負責,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規范聯合執法工作流程。交通運輸部門嚴格按照《公路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附件1)檢測貨車裝載情況,對經檢測確認違法超限超載的貨車,監督其消除違法狀態,并制作稱重和卸載單。公安部門依據稱重和卸載單載明的超限超載比例,依法實施處理(工作流程見附件2)。
(四)嚴格依法實施處理。對電子抓拍系統采集的貨車違反站前禁令標志、逃避進站接受檢測等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公安部門要嚴格實施處罰和記分,并將處罰和記分信息及時反饋給同級交通運輸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和處罰記分標準執行情況檢查,對執行不到位的地區和單位,責令立即整改。
二、強化流動聯合執法
(五)規范流動聯合執法模式。各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健全協作機制,共同制定流動聯合執法工作計劃,細化流動聯合執法勤務安排,不定期聯合開展流動檢測。發現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應就近引導至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查處理;距離超限檢測站較遠的,應就近引導至具有停放車輛和卸載條件的超限檢測點接受檢查處理。流動聯合執法人員將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引導至超限檢測站點后,應統一按照駐站聯合執法的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進行檢測和處理。超限檢測點的設置(有關要求見附件3)應方便及時就近消除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配備便攜式稱重檢測設備,滿足流動聯合執法工作需要。
(六)加強重點部位聯合執法。各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認真分析研判超限超載車輛通行規律,選取多發高發路段,實施重點整治,并報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備案。利用技術監控設施(備),加強動態監測,聯合開展針對性查糾。加大重點整治路段以及礦山、鋼鐵、水泥、砂石“四類企業”和港口、鐵路貨場、大型物流園區、大宗貨物集散地“四類場站”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周邊路段的流動聯合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通過蹲守、尾隨、盯梢執法車輛等干擾治超執法的行為。
三、加強高速公路入口聯合執法
(七)規范高速公路入口執法。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指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進一步規范不停車稱重檢測,保障貨車快捷通行;要嚴格落實入口稱重檢測數據聯網上傳工作要求;發現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堅決拒絕其進入高速公路行駛,并及時報告當地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由有關部門按流動聯合執法程序進行處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和駁載等行為,依法倒查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公安部門要依法查處尋釁滋事、堵塞車道、惡意沖卡以及其他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
四、強化重點貨運源頭監管
(八)加快推進重點貨運源頭清單管理。省級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在省級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梳理本區域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清單,明確行業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報請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提請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監督貨運源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源頭遏制違法超限超載運輸。(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九)加快推動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安裝稱重檢測設備。引導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四類企業”“四類場站”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安裝稱重檢測和視頻監控等設備并聯網運行,加強貨車裝載情況遠程監管,防止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場(站)上路行駛。(市、縣級交通運輸負責、公安部門配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建立完善貨運源頭聯合倒查機制。發現違法超限超載車輛,要核實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對本地源頭單位,要確認并固定證據,會同行業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對外地源頭單位,將有關證據信息移送或抄告至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對屬于交通運輸部門監管的源頭單位要依法核實查處;對不屬于交通運輸部門監管的源頭單位,提請當地人民政府督促相關行業監管部門核實查處。對違法超限超載嚴重的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要組織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共同約談,加大監督和懲戒力度。(地方各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負責,持續推進。)
五、加快推進聯網管理
(十一)建立完善治超業務協同辦理機制。省級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建立健全車輛注冊登記、市場準入和路面執法等相關信息共享和協同辦理機制。交通運輸部門要共享道路貨運“人車戶”、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稱重檢測、聯動管理等信息;公安部門要共享貨車登記和違法超限超載駕駛人相關信息、電子抓拍和處罰等信息。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做到治超業務全面聯網管理和全部線上協同辦理(流程見附件4),全過程記錄檢測、認定、處罰等信息,實現貨車自動稱重檢測、車輛軸型和裝載標準自動識別、違法超限超載自動報警、處罰結果信息自動轉遞,保障執法程序規范性和完整性,全面提高聯合執法效能。
(十二)加快推進聯網建設。省級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加快推進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治超系統)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公安交管系統)互聯互通和協同辦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快完善治超系統,實現?。▍^、市)內聯網運行。省級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建設數據傳輸專線,開發相關接口,實現治超系統和公安交管系統省級平臺聯網對接。(北京、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東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省份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六、加快推動聯動管理和信用治理
(十三)嚴格實施聯動管理。公安部門通過公安交管系統自動將處罰信息轉遞給貨車道路運輸證、貨車駕駛人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發證所在地和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所在地公安部門,由所在地公安部門通過公安交管系統自動匯總本區域貨車、貨車駕駛人、運輸企業、貨運源頭單位在全國范圍內的違法超限超載信息,通過聯網對接推送給所在地同級交通運輸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及時啟動立案調查程序,依法實施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所在地同級公安部門;對不符合聯動管理條件的,及時做好情況說明。省級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加強聯動管理集中排查清理,原則上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
(十四)強化信用治理。省級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研究制定超限超載運輸信用評價辦法,定期對貨車、貨車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和貨運源頭單位開展信用評價,實施風險預警監測和分級分類監管。依法依規做好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當事人名單認定和發布工作,實施失信懲戒,鼓勵失信主體開展信用修復。研究制定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監督舉報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對舉報人依法予以獎勵。
七、加強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十五)開展“百噸王”專項治理行動。省級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研究制定“百噸王”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內頂格處理實施辦法,組織相關單位,持續開展專項治理。加強大數據分析和應用,精準查糾,形成“露頭就打”的高壓態勢。對“百噸王”嚴重的地區或單位,省級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布。
(十六)開展異地聯合檢查專項行動。省級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跨區域、跨部門“異地聯合檢查”專項行動,強化相鄰省份重要區域、重點整治路段、重點貨運源頭治超執法。原則上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定期總結經驗,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常態化、規范化發展。
八、強化治超執法條件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切實發揮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的協調作用,制定治超聯合執法具體實施方案,推動將治超工作納入市(縣)級政府考核體系和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壓實各方責任,切實形成治超工作合力。
(十八)加強條件保障。切實落實治超執法經費預算保障,滿足實際執法工作需要,做好超限檢測站聯合執法的辦公、住宿等服務保障。新(改)建公路設置超限檢測站的,應當將其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預算,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有條件的地區可在重要節點位置,設置技術監控設施(備),實施不停車稱重檢測、視頻監控和自動抓拍。培育治超執法宣傳團隊,明確宣傳經費和機制,創新宣傳方式。
(十九)加強監測評價。省級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建立治超聯合執法工作數據監測評價機制,對各地市(縣)電子抓拍、稱重檢測、處罰記分、源頭倒查、聯動管理,以及執法人員出勤、到位率等工作落實情況,進行量化評價。評價工作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備案。
(二十)加強執法監督。各地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要嚴格執行聯合執法“十不準”紀律(附件5)。接受社會監督,依托12328、12389服務監督電話系統、政府機構網站郵箱、微信和微博等新媒體,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收集問題線索。建立省級聯合暗訪工作機制,嚴肅查處治超聯合執法亂作為、不作為等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將視情開展督導檢查,對治理不力、問題突出的地區實施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
本通知從2021年月1日起實施,《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公路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2. 超限檢測站聯合執法工作流程
3. 超限檢測點設置要求
4. 聯網管理信息流轉工作流程
5. 聯合執法“十不準”紀律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2020年 2 月 1 日
附件1
附件2
超限檢測站聯合執法工作流程
1. 通過交通標志和電子抓拍系統,引導貨車進入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查;對于尚未完成電子抓拍系統建設的,由執法人員引導貨車進入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查。
2. 對于電子抓拍系統采集的貨車違反禁令標志、逃避進站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3. 交通運輸部門執法人員對車輛裝載情況進行檢測,確認未超過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車輛,直接予以放行;超過規定標準1噸以內的,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予以提示警告后放行。
4. 對經檢測確認超限超載的車輛,交通運輸部門執法人員制作檢測單(過磅單)兩份,由駕駛人簽字確認。
5. 交通運輸部門執法人員責令并監督超限超載車輛消除違法狀態。對經復檢確認違法狀態已按規定消除的車輛,交通運輸部門執法人員制作檢測單(過磅單)兩份,由駕駛人簽字確認。
6. 交通運輸部門執法人員向駕駛人詢問貨車、貨車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等相關信息,制作稱重和卸載單(式樣見附件),將公安部門留存聯交公安部門執法人員。違法當事人拒不向執法人員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7. 公安部門執法人員收到交通運輸部門提供的稱重和卸載單后,向駕駛人詢問貨車、貨車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貨運源頭單位等相關信息,依據稱重和卸載單載明的超限超載比例,依法按程序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在宣告后當場交付被處罰的駕駛人。
8. 公安部門實施處罰后,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及時反饋交通運輸部門留存證據,由交通運輸部門放行已消除違法狀態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放行時間,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附件3
超限檢測點設置要求
1. 功能定位:作為超限檢測站的有效補充,是開展流動聯合執法時實施現場檢查處罰的重要場所,方便對超限超載車輛及時就近開展檢測認定和違法查處。
2. 選址要求:位于區域公路網中貨物運輸的重要路段或節點,盡量靠近公路主線,通行條件較好,與公路主線可通過輔道、匝道等連接。輔道、匝道能滿足大型貨車通行需求。
3. 標志標線要求:在公路主線上設置醒目的禁令、指示等標志,在與公路主線連接處應設置減速標志標線和相應反光、防護等設施。
4. 外觀要求:設有明顯外觀標識和標志標牌,標明該超限檢測點的名稱、主管單位、監督電話等信息。
5. 場地要求:滿足大型貨車停放、通行,且能存放卸載貨物的非開放場所。
6. 稱重設備要求:具有經質檢部門檢驗檢測合格的靜(動)態稱重設備。
7. 聯網要求:具備有線或無線上網條件,滿足通過治超系統和公安交管系統開展流動聯合執法的聯網需求。
附件4
聯網管理信息流轉工作流程
1、電子抓拍信息聯網協同
1.1通過交通標志和電子抓拍系統,引導貨車進入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查。對于貨車違反禁令標志、逃避進站接受檢查的,電子抓拍系統自動記錄違法證據并作唯一標識后,同步推送至公安交管系統和治超系統。
1.2公安部門對電子抓拍系統推送的證據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按執法流程通知貨車駕駛人接受處理。
1.3公安部門通過公安交管系統對接治超系統,實時向交通運輸部門轉遞違法行為處理結果。
1.4交通運輸部門在治超系統中,通過唯一標識,逐一對電子抓拍系統的處罰結果信息進行比對,確保處理到位。
2、定點聯合執法信息聯網協同
2.1對于進入超限檢測站的貨車,交通運輸部門登錄治超系統,按照“一車一檔”原則,對車輛裝載情況進行檢測。通過共享公安交管系統機動車基礎信息,利用稱重檢測系統自動檢測、記錄貨車車輛號牌、車貨總質量、軸型等信息,自動判別貨車是否超限超載。
2.2經檢測確認未超過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車輛,交通運輸部門直接予以放行;超過規定標準1噸以內的,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予以提示警告后放行,并在治超系統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2.3經檢測確認超限超載的車輛,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消除違法狀態,在治超系統中采集并填寫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卸載前車貨總質量、卸載后車貨總質量、超限超載比例等信息,通過詢問駕駛人,采集駕駛人姓名、身份證號、道路運輸證號、從業資格證號、車輛所屬運輸企業、車輛裝貨場所等信息,在治超系統中制作稱重和卸載單。稱重和卸載單經唯一標識后,推送至公安交管系統。
2.4公安部門在公安交管系統中收到稱重和卸載單信息后,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身份證號、道路運輸證號、從業資格證號、車輛所屬運輸企業、車輛貨物裝載源頭等信息,依據稱重和卸載單載明的超限超載比例,依法作出處罰,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當場交付被處罰的駕駛人。
2.5公安部門應當掃描駕駛人簽字的稱重和卸載單、詢問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將相關記錄及掃描件等信息實時推送至治超系統。交通運輸部門在治超系統中確認收到公安部門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等信息后,放行已消除違法狀態的車輛。
2.6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一車一檔”原則,在治超系統中做好記錄,存檔備用。同時通過唯一標識,逐一對處罰記分結果信息進行比對,確保處罰到位。
3、聯動管理信息聯網協同
3.1公安部門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依法處罰記分后,通過公安交管系統將相關信息推送至治超系統。同時,通過共享道路貨運“人車戶”信息,同步將相關信息反饋給貨車道路運輸證、貨車駕駛人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發證所在地和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所在地公安部門。
3.2公安部門在公安交管系統自動匯總本區域貨車、貨車駕駛人、運輸企業、貨運源頭單位在全國范圍內的違法超限超載信息,并將1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3次的貨車和貨車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貨車超過本單位貨車總數10%的運輸企業、放行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貨車出場的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等信息,進行唯一標識后,通過治超系統推送給發證地或經營地交通運輸部門。
3.3發證地或經營地交通運輸部門收到相關信息后,對符合聯動管理條件的,啟動立案調查程序,依法對貨車、貨車駕駛人、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進行相應處理。處理結果信息通過治超系統推送至公安交管系統。
3.4公安部門在公安交管系統中做好記錄,存檔備用。同時通過唯一標識,逐一對處罰記分結果信息進行比對,確保處理到位。
附件5
聯合執法“十不準”紀律
1. 不準制定和執行與全國統一超限超載認定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標準。
2. 不準無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行為。
3. 不準超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4. 不準制定和執行罰款收繳合并的制度。
5. 不準利用職務便利,以各種形式收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財物。
6. 不準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復罰款。
7. 不準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只罰款不卸載。
8. 不準違規收取超限檢測費、停車保管費等費用。
9. 不準超期扣留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不作處理。
10. 不準在公路超限檢測站(點)以外現場處罰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原則上所有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處罰一律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