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黑煙車行駛區域的通告
汕府〔2020〕95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機動車污染防治,加大對冒黑煙機動車的管控,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關于全省決戰決勝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命令》(2020年第1號令)等有關規定,我市結合實際,依法劃定禁止黑煙車行駛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行對象
本通告的禁行對象為黑煙車。黑煙車是指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黑度1級的柴油貨車、重型運輸車輛等機動車(不包括摩托車)。
二、禁行時間和區域
自2020年11月15日起,全天24小時禁止黑煙車在汕頭市金平區、龍湖區、澄海區、濠江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行政區域內道路通行。
三、處罰措施
黑煙車違規進入禁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采取現場檢查監測、電子監控、遙感監測等方式進行取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罰。本通告實施后30天內為禁行措施試行期,對試行期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暫不實施處罰。試行期滿后,違反本通告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禁行標志牌
黑煙車禁行標志牌主標為國家規定的“禁止機動車通行”禁令標志,下面輔以“黑煙車”的文字(式樣見下圖)。
汕頭市黑煙車禁行標志牌式樣
五、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