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耗子一直是各位卡友們的一大心病,他們不僅危害我們的財產安全,更是逼迫我們無法休息、疲勞駕駛,間接影響了卡友們的生命安全。
2018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偷油的判罰問題作出了明確的指導。
盜油,應判3—10年
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顯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采用開、關等手段,足以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要依法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偷油未遂也要判刑
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
(二)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鉆、電鉆、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究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于盜竊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標準(下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偷油行為本身就屬于盜竊罪,根據其盜竊金額,也可以按照上方量刑標準進行判罰。
未直接參與偷油也屬于犯罪
在共同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中,實際控制、為主出資或者組織、策劃、糾集、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的,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對于其他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
即便沒有直接參與盜油,但卻組織、策劃、指使他人進行盜油活動,也屬于犯罪,而且屬于主犯,應負主要責任。
內外勾結盜油,從重處罰
行為人與油氣企業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沒有利用油氣企業人員職務便利,僅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氣設備、熟悉環境等方便條件的,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一些人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盜竊油氣,應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若是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應從重處罰。
窩藏、收購、代銷,最高判7年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氣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所得報酬、運輸工具、運輸路線、收購價格、收購形式、加工方式、銷售地點、倉儲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關于明知是犯罪所得,還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銷等行為,將處以0-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以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油耗子一直是貨運行業所面臨的一大問題,一直以來都沒有專項的立法,使得油耗子肆意在法律的灰色地帶猖獗。而今,最高法終于出臺了成文規定,明確指出了偷油的罪行和量刑標準,讓偷油的犯罪成本大大提高,也讓卡友們的權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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