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介紹,截至2022年底,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規模超過2000億元;同時,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將延長至2027年底。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減免稅限額就設定在乘用車,對新能源商用車不設定減免稅限額。
許宏才具體表示,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汽車產業轉型的主要方向,也是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重要內容。財政部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9月1日起,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2017年、2020年、2022年先后三次將該政策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底,上述政策累計免稅規模超過2000億元,預計2023年免稅額將超過1150億元。除了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外,國家還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船稅,對純電動汽車不征消費稅。
為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優勢,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決定將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延長至2027年年底,減免力度分年度逐步退坡,并對新能源乘用車減免車輛購置稅設定減免稅限額。初步估算,實行延長政策,2024—2027年減免車輛購置稅規模總額將達到5200億元。
對于本次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許宏才也做出了具體講解,一是將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從執行到2023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延長4年。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免征車輛購置稅,也就是前兩年繼續免征;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后兩年減半征收。
二是對新能源乘用車減免車輛購置稅設定減免限額。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乘用車,設定3萬元的減免稅限額;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減半征收的新能源乘用車,設定1.5萬元的減免稅限額,有一個封頂。
三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等情況,優化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技術要求,引導企業加快技術研發和升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延續和優化中出現了減免稅限額的形式,許宏才也做出了具體解答。他表示,采取這項政策措施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情況:
一是國內新能源汽車市場已經明顯分化,市面上出現了一些高檔豪華車,個別新能源汽車的車型價位已經超過百萬元,應當避免高檔豪華車過多擠占稅收優惠資源,體現政策公平。
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和升級。新能源汽車在電氣化方面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智能化方面還有待加強。高價位車型在智能化方面通常相對領先,部分車型采取了“換電模式”,從引領新能源汽車技術發展的角度,需要保持一定的減免稅額來予以支持。
三是新能源乘用車和商用車發展不平衡。與新能源乘用車相比,新能源商用車的市場滲透率偏低,競爭優勢不明顯。因此,這次減免稅限額就設定在乘用車,對新能源商用車不設定減免稅限額。
以政策所設定限額推算下來,售價在30萬元及30萬元以下的乘用車不受限額影響,30萬元以上的車輛只能按照最高限額享受減免稅優惠,超出30萬元以上的部分需要按照規定稅率繳納車輛購置稅。根據2022年的數據,做了一個測算,30萬元及30萬元以下的新能源乘用車產量大概占87%。設個限額,對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的廣大消費者和市場總體影響不大,在結構上作了更精準地安排。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
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二、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并分別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用戶提供換電服務。
三、為加強和規范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目錄》發布后,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規定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
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減免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減免稅標識);對已列入《目錄》的“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還應在“是否為‘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字段標注“是”(即換電模式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減免稅標識和換電模式標識進行校驗,并將通過校驗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校驗后的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銷售方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6月19日
發布日期: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