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日前,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的53個罰款事項。
其中,有9項涉及貨運行業,包括:
5個下調(調整起罰額度、計算方式)的罰款事項: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行為;
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行為中輕微行為;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行為;
取得道路普通貨物運物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行為;
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等行為的罰款。
4個取消的罰款事項:
道路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相關標志、攜帶相關證件行為;
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行為。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決定》出臺的背景、以及具體的內容、調整事項、監管風險把控、實施意義等有關問題做了詳細的說明。
取消和調整53個罰款事項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決定》主要有三方面內容:
一是取消和調整5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29個罰款事項,包括公安部1個、交通運輸部12個、市場監管總局16個;調整24個罰款事項,包括交通運輸部19個、市場監管總局5個。《決定》還明確了這些罰款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和替代監管措施。
二是對相關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的時間要求,有關部門要在《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并完成部門規章的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后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
三是對替代監管措施提出了原則要求,罰款事項取消后,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取消并不意味著不管了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強調,《決定》取消29個罰款事項,但取消并不意味著不管了,針對這些事項,《決定》要求有關部門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一是對于可以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的,納入日常監管,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的,督促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規經營。
二是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適用警告、通報批評等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從源頭上避免重復罰款。
三是隨著科技的進步,對于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實現管理目的的,由有關行政機關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管,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的負擔。
科學確定罰款數額
《決定》調整了24個罰款事項,有什么考慮?司法部有關負責人指出,調整這24個罰款事項的主要方式是下調罰款數額。落實這些調整措施,要把握三個重點。
一是堅持過罰相當原則。罰款規定要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特點、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及獲利情況、違法行為的情節及造成的損害、裁量權的規范、預防作用的發揮等因素,區分情況,分類處理,該嚴的要嚴,該輕的要輕。
二是嚴格遵守立法權限。法律、行政法規只設定了罰款,而沒有規定罰款的具體幅度或者數額的,部門規章可以在國務院規定的限額內作出具體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只對違法行為設定了其他行政處罰,而沒有設定罰款的,部門規章不得增設罰款,要嚴格按照上位法規定執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可以依法在國務院規定的限額內設定罰款。
三是科學確定罰款數額。對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設定一定倍數和一定數額罰款的,要加強協調銜接,避免相互沖突。
《決定》的實施有何意義?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決定》有利于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突出問題,有利于惠企利民,提升企業和群眾獲得感,有利于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這里就罰款的實施和《決定》的落實再強調四點。
一是行政機關要堅持執法為民,罰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二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等在法定幅度外減輕罰款。三是行政機關可以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四是加強監督,確保《決定》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