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近日,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業務辦理工作指南》(簡稱《工作指南》)和配套的《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建設應用技術要求》,進一步提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和經營者網上便民辦事服務水平。
《工作指南》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用戶管理、道路運輸從業資格業務、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業務、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領業務、附則共七章。本次修訂主要針對具體業務范圍和內容表述進行了修改調整和完善。
一是擴展了道路運輸駕駛員高頻事項“全程網辦”的服務范圍,增加了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注銷等業務事項的網上申請辦理功能。在此基礎上,為便利同一人持有多類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網上辦事,增加了危貨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注銷等業務事項的網上申請辦理功能。
二是結合普貨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調整明確了辦件量需求大的普貨駕駛員從業資格網上申請服務功能。
三是修改完善了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變更)業務的網上申請材料內容。
四是提出對于已推廣應用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省份,業務辦結后免費為申請人制發電子證照。
五是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增加了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申請取得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證的有關表述。
六是修改調整了《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建設應用技術要求》中有關內容和技術參數。
據悉,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正式上線以來,提供全國道路運輸駕駛員年度誠信考核,道路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注銷,道路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注銷,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審等事項的“一網通辦”服務。截至目前,該系統總辦件量約61.6萬件,總體好評率99.6%。
附件1
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業務辦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以下簡稱便民政務系統)業務辦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改進提升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工作的通知》及相關管理規定,編制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依托便民政務系統辦理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以下簡稱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網上申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旅客運輸、普通貨運、危貨運輸駕駛員,危貨運輸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注銷,普通貨運、危貨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注銷,道路運輸駕駛員網上誠信(信譽)考核,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領,機動車維修經營網上備案(變更)和注銷等業務。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度審驗工作規范另文印發。
第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指南的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業務。
第四條 網上業務辦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利民的原則。網上業務辦理與辦事窗口辦理效力等同,鼓勵通過網上辦理業務。
第五條 網上業務辦理不改變業務辦理機構、審查內容與責任主體。
第六條 網上業務辦理鼓勵應用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具備條件的省份應要求其轄區內業務辦理機構在辦結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變更等業務后,免費為申請人制發電子證照。
第二章 用戶管理
第七條 便民政務系統注冊用戶包括自然人用戶和法人(經營者)用戶。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和新申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的人員應注冊自然人用戶。自然人用戶注冊需提交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等信息。在便民政務系統完成注冊后,可通過本人身份證號自動關聯本人已有從業資格信息。
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申請從事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等通過注冊法人(經營者)用戶辦理業務。法人(經營者)用戶注冊需提交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在便民政務系統完成注冊后,可通過本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自動關聯本單位信息及所屬營運車輛信息。
第八條 便民政務系統注冊用戶關聯信息與實際不一致的,可通過便民政務系統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核實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將結果反饋部級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自然人用戶可辦理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網上申請,道路運輸駕駛員網上誠信(信譽)考核,以及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注銷。
法人(經營者)用戶可辦理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度審驗,普通貨運和危貨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注銷,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領,以及機動車維修經營網上備案(變更)和注銷。
第十條 便民政務系統注冊用戶可在業務辦理機構受理業務前撤銷網上申請。
第三章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業務
第一節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網上申請
第十一條 自然人用戶可通過便民政務系統提出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
對已獲得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又重復申請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的,不再辦理從業資格申請業務。
第十二條 申請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需要提交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初領機動車駕駛證日期等信息,以及電子照片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等掃描件;在暫住地申請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還需提交暫住地證明等掃描件。
第十三條 初次申請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的,可選擇申請人戶籍地或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增加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類別的,由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普通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業務辦理機構受理后,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將從業資格證件核發信息反饋便民政務系統。
第十五條 對在辦事窗口辦理從業資格申請業務的,業務辦理機構應在業務辦結后將業務辦理情況反饋便民政務系統。
第二節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信譽)考核
第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普通貨運和危貨運輸駕駛員可通過便民政務系統提出誠信(信譽)考核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誠信(信譽)考核需要提交從業資格證號、服務單位、上一個考核周期繼續教育情況等信息。
第十八條 網上誠信(信譽)考核業務由從業資格證發證機關負責辦理。
第十九條 業務辦結后,由業務辦理機構對《道路運輸駕駛員網上誠信(信譽)考核憑證》(以下簡稱《考核憑證》,參考樣式附后)加蓋電子印章。電子印章樣式要求參考《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
申請人可通過網上便民運政系統下載《考核憑證》。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考核憑證》予以采信。
第二十條 應當依法撤銷從業資格證的,業務辦理機構應依法對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予以撤銷后及時將結果反饋至部級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對在辦事窗口辦理誠信(信譽)考核的,業務辦理機構應及時將誠信(信譽)考核計分及評定結果反饋便民政務系統。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省份開展到期自動考核。
第三節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注銷
第二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普通貨運和危貨運輸駕駛員,以及危貨運輸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可通過便民政務系統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注銷業務。
第二十四條 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補發業務,需提交從業資格證號、服務單位、申請理由等信息以及電子照片。
原從業資格類別包含道路旅客運輸、普通貨運或危貨運輸駕駛員的,還需提交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初領機動車駕駛證日期以及機動車駕駛證掃描件。
原從業資格類別僅包含危貨運輸押運人員或裝卸管理人員的,還需提交身份證掃描件。
第二十五條 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換發業務,需提交從業資格證號、服務單位、申請理由等信息,電子照片以及原從業資格證掃描件。
原從業資格類別包含道路旅客運輸、普通貨運或危貨運輸駕駛員的,還需提交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初領機動車駕駛證日期以及機動車駕駛證掃描件;
原從業資格類別僅包含危貨運輸押運人員或裝卸管理人員的,還需提交身份證掃描件。
第二十六條 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變更業務,需提交從業資格證號、服務單位、申請理由等信息,原從業資格類別包含道路旅客運輸、普通貨運或危貨運輸駕駛員的,還需提交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初領機動車駕駛證日期等信息。
根據申請變更內容的不同要求,還需提交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或新服務單位聘用合同掃描件等證明材料。如變更信息為從業資格證展示內容,還需要提交電子照片。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注銷業務,需提交申請注銷從業資格類別以及身份證掃描件等信息。如未申請注銷證件全部從業資格類別,還需提交電子照片。
第二十八條 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注銷業務由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業務辦理機構辦理從業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業務,除審查申請材料外,還需核查申請人繼續教育、違章處理、事故記錄、從業資格證是否被注銷或撤銷等情況。
第四章 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業務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通過便民政務系統提出普通貨運車輛和危貨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注銷申請。
第三十條 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業務,需提交車輛號牌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申請原因等信息,以及機動車行駛證掃描件和車輛45度角彩色電子照片。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證換發的,還需要提交原道路運輸證掃描件。
第三十一條 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證注銷業務,需提交申請注銷經營范圍、車輛號牌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等信息。如未申請注銷證件全部經營范圍,還需提交車輛45度角彩色電子照片。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注銷業務由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業務辦理機構辦理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業務,除審查申請材料外,還應核查道路運輸證是否因違法行為被暫扣等情況;辦理道路運輸證注銷業務,除審查申請材料外,還應核查是否存在違章未處理等情況。
第五章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可通過便民政務系統提出機動車維修經營網上備案(變更)、注銷申請。
第三十四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變更)的,需在線填報《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并提交維修經營者營業執照,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技術人員匯總表,各相關人員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檢定合格證明,維修管理制度,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掃描件。
申請辦理危貨運輸車輛維修經營備案(變更)的,還需提交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全管理人員匯總表、安全操作規程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備案(變更)的,需在線填報《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并提交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條件的承諾書等掃描件。
第三十六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注銷業務的,需提交備案編號信息、營業執照掃描件等。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備案(變更)和注銷業務。
第六章 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領業務
第三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通過便民政務系統向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與服務信息系統提出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請。
第三十九條 申請辦理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需要提交申請行車許可證種類、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號、噸(座)位/核定載客人數、保險單證、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計劃出入境時間、出境口岸、運輸路線、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四十條 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領業務由離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辦理。
第四十一條 網上業務辦結后,道路運輸經營者可到業務辦理機構或離境口岸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領取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便民政務系統用戶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與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網上辦結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證補發、換發、變更等業務后,申請人可選擇郵寄到付或自取方式獲取證件。選擇自取的,需在一個月內領取證件。
第四十四條 用戶可以通過便民政務系統申訴賬號被盜用情況。對于被盜用賬號辦理的相關業務,查實后予以撤銷。
第四十五條 業務辦理機構應在用戶網上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符合規定的,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業務。相關結果應及時反饋便民政務系統。
第四十六條 業務辦理機構應通過便民政務系統及時告知用戶辦理結果。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業務辦理機構應一次性告知具體情況,并允許用戶網上補充材料。
第四十七條 業務辦理機構應通過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持續簡化辦事申請材料。便民政務系統根據各地精簡辦事材料情況進行差別化配置。
第四十八條 本指南涉及的違章行為指的是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查處的違章行為。
第四十九條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經營者與駕駛員,無需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證與從業資格證相關業務。
第五十條 本指南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