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起,《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征詢公眾意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 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0年9月2日至9月12日
◆ 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yc@spcsc.sh.cn
(三)傳 真:63586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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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修改的背景
《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自2000年5月1日施行以來,雖經過兩次修正,但面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考慮到國家層面正在對《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農村公路條例》開展相應的修改、制定工作,此次修改采用修正案形式,聚焦當前需重點解決的問題,從制度層面予以回應,更好地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內容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共三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整公路管理職責
明確市交通管理部門、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公路管理工作。同時,將現行條例中由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的工作,相應調整至區交通管理部門承擔。(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第三十九條)
(二)強化“四好農村路”建設
一是明確新建、改建縣道、鄉道和村道,分別不得低于二級、三級和四級公路技術標準。二是強調由區政府負責保障農村公路養護以及管理機構和人員支出所需資金。三是確立路長制和專管員制度。四是要求農村公路的技術條件、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農村客運、物流發展的要求相匹配,推進農村客運和物流服務體系建設。(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三)提升公路建設和養護水平
一是一級公路必須設置監控、通信等附屬設施,并對公路服務區的設置內容作出具體規范。二是公路應當與城市道路有效銜接、協同管理,并對城鎮化地區的公路路段提出具體銜接措施。三是推進公路養護的市場化,引導養護作業單位分類分級發展。四是養護工程按計劃實施養護,并定期對公路進行技術狀況評定。五是統籌編制養護工程計劃,合理確定施工期限,減少對公眾出行的影響。(征求意見稿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四)嚴格超限治理和加強掘路統籌
在超限治理上,要求在公路專項規劃中,體現重型車輛通行功能布局,并加強對貨物運輸源頭監管。
針對路面反復開挖的“馬路拉鏈”問題,明確由市道路運輸或者區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平衡各類掘路施工計劃,并優先安排綜合掘路工程。(征求意見稿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
三、征求意見的重點
1、對公路專項規劃以及公路服務區、附屬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對公路養護計劃、公路挖掘和公路用地施工的統籌管理、公路超限治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對農村公路建設標準、資金保障、路域環境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
本條例所稱的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納入公路規劃的村道,包括公路橋梁、公路涵洞和公路隧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統稱農村公路。
本條例所稱的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的防護、排水、通風、照明、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收費、綠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
本市加強公路管理工作,持續提升公路通行條件,增強交通保障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聚焦突出問題,完善政策機制,把農村公路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三、將原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公路管理工作。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區域內公路的具體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相關工作。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相關工作。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
本市交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托“一網通辦”平臺,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本市公路管理納入“一網統管”城市運行管理體系,實現集成、協同、閉環管理,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
本市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應當貫徹綠色環保理念,推行生態防護技術,優先使用綠色環保材料和清潔能源。
本市鼓勵運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在公路信息采集、出行引導服務、路車協同、安全監測和風險預警等方面,提升智能化水平。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
市交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協同,提高省際公路通達能力,推進形成便捷高效的區域公路網絡。
七、將原第七條改為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公路專項規劃主要包括公路發展的指導原則和目標,路網規模和總體建設安排,公路等級、選線、重型車輛通行等功能布局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八、將第十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
為了公路建設需要,確需征收土地、房屋的,可以依法征收。征收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被征收人應當及時交地、搬遷。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應當符合以下技術標準:
(一)縣道不得低于二級公路的技術標準;
(二)鄉道不得低于三級公路的技術標準;
(三)村道不得低于四級公路的技術標準。
新建、改建縣道、鄉道,部分路段確因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限制,無法達到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的,應當經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論證。
十、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公路應當按標準設置完善的交通標志和標線,對易受積水影響的地下通道等路段,應當設置防汛警示標志。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
公路服務區應當合理布局,與公路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公路服務區應當設置停車、飲用水供應、公共衛生間等服務設施,高速公路服務區還應當設置加油、充電、商品零售、餐飲等服務設施;鼓勵具備條件的公路服務區拓展服務功能。現有公路服務區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
公路服務區的設置位置和服務功能,應當向社會公布。
十二、將原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公路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交工、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款修改為:
公路的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交工、竣工驗收。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
公路與城市道路應當有效銜接,協同管理。
城鎮化地區的公路路段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置人行道、照明、排水等設施。
十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對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縣道,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失去使用功能的鄉道、村道,在征得同級規劃資源部門的同意后應當宣布廢棄。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廢棄公路及時向社會公告,并設立明顯標志。
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重新確定廢棄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質。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廢棄程序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十五、將原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管理,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管理機構和人員支出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
十六、將原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
本市實行公路養護管理和公路養護作業分離制度,加快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引導養護作業單位分類分級發展,健全與公路養護作業規模、內容和專業要求相適應的公路養護市場。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養護工程類型,選擇相適應的養護作業單位。公路養護作業需要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定期對管轄的公路進行技術狀況評定。技術狀況評定每年不少于一次。技術狀況評定結果,作為養護工程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籌編制養護工程計劃,合理確定施工期限,保障養護工程按照計劃實施,減少對公路通行的影響;省際間養護作業還應當做好溝通銜接。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協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交通安全審批、現場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
十八、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
(三)使用車輛、機械設備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定期檢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強養護工程質量監督,并督促及時整改。
二十、將原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交通、規劃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劃定。
第五款修改為:
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二十一、將原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溝渠、填埋公路邊溝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危及公路安全的行為有禁止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二、將原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本市加強對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施工的統籌管理。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應當按照規定將掘路施工計劃報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由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并優先安排綜合掘路施工。
二十三、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標牌、廣告牌等非公路標志。需要設置的,應當符合相關設置規劃、技術規范的要求,經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設置標牌、廣告牌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和行道樹設置廣告。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
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調整的,應當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志;需要繞行的,還應當標明繞行路線。
二十五、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超限運輸申請的,應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加強對超限運輸沿線公路設施的安全監測和通行安全管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辦理超限運輸許可相關手續。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
本市通過貨物運輸源頭監管等方式,加強對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監管。
對違法超限運輸的,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超限運輸貨物源頭信息;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供。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
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類型和響應等級,明確交通管制、關閉公路、疫情防控檢測等應急措施;需要跨區域統一實施的,應當同時明確聯動機制。
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組建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演練。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
為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其他應急管理需要,確有必要在公路上設置綜合檢查、公共衛生檢疫等站點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設置。
綜合檢查、公共衛生檢疫等站點的設置和運行,應當在滿足應急管理需要的同時,減少對公路通行的影響。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
本市根據國家規定推行農村公路路長制,建立區、鄉(鎮)、村三級路長體系,設立相應的總路長、路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管理等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農村公路專管員制度,并與城市網格化管理相銜接。農村公路專管員負責日常路況巡查、隱患排查、災毀信息上報等工作。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
本市推進農村客運和物流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
農村公路的技術條件、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國家和本市對農村客運、物流發展的要求相匹配。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
市交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有關部門建立跨區域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聯防聯動機制,統籌布局公路超限運輸檢測站點網絡,加強執法信息共享,對嚴重違法的超限運輸行為依法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三十二、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
收費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
本市收費公路實行聯網收費,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建設和應用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
三十四、將原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
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但國家規定免費通行的除外。
三十五、將原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收費公路養護的監督與檢查。
三十六、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從事養護作業的,由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三十七、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八條:
在公路上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等活動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九、其他修改
1.將原第七條至原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市道”均修改為“省道”;在原第七條、原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中的“鄉道”后增加“村道”。
2. 將原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原第五十五條中的“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均修改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第二十六條、原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原第五十九條中的“市或者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原第三十八條中的“市或者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原第三十九條中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均修改為“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原第二十七條中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原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原第三十二條中的“市或者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原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原第三十三條中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市或者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原第五十八條中的“市或者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均修改為“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原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均修改為“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市公路管理機構”修改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第五十條、原第五十三條、原第五十四條中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原第五十二條中的“市或者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均修改為“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第五十七條中的“市或者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修改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原第五十九條中的“市或者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
3.將第十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4.刪去第十四條中的“建設用地的”。
5.將第十五條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咨詢的單位”修改為“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修改為“國家規定的”。
6.在第十六條中的“高速公路”后增加“一級公路”。
7.將第二十六條中的“報告市或者區、縣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修改為“將相關信息報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8.將第三十一條、原第五十六條中的“繳納”均修改為“交納”。
9.在原第三十三條、原第五十三條中的“增設”后增加“改造”。
10.將原第四十六條中的“路政管理”修改為“路政執法”。
11.刪去第四十八條中的“市或者區、縣公路管理機構選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接公路養護作業或者”,將“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2.刪去原第五十二條中的“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原第五十三條中的“并可”和“五千元以上”。
13.將原第五十六條中的“應當補繳全程車輛通行費十倍的票款”修改為“公路經營企業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
14.刪去第六十條中的“或者公路管理機構”。
15.將條例中的“公路專業規劃”均修改為“公路專項規劃”,“規劃部門”修改為“規劃資源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區、縣”均修改為“區”。
經上述條文增刪后,其余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提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修改決定。